离婚·分居程序——12个月分居要件与联邦法院申请
澳大利亚实行不追究过错的无过错(no-fault)离婚制度。从唯一的要件——12个月分居,到 FCFCOA 在线申请、与离婚相互独立的财产分割和抚养程序,再到 Child Support,本指南为您逐步梳理。
澳大利亚离婚制度一览——无过错原则与12个月分居
澳大利亚的离婚是依据 Family Law Act 1975 的无过错(no-fault)制度。法院不追究婚姻破裂是谁的过错,唯一的离婚事由是"婚姻已无可挽回地破裂",并以分居12个月以上来证明。也就是说,无需证明出轨、性格不合等过错事由,分居满12个月这一事实本身就是要件。分居期间如有一次不足3个月的短暂复合,可将前后的分居期间合并计算(复合期间本身不计入)。
关键:离婚与财产分割、子女抚养是相互独立的程序
离婚(divorce)只处理婚姻关系的法律解除。财产分割(property settlement)、配偶赡养(spousal maintenance)、子女抚养安排(parenting arrangements)都是独立的程序,可在离婚前后随时另行进行。特别是财产分割和赡养申请须在离婚令生效后12个月内提出,错过期限后必须获得法院的特别许可才能申请。请务必记住:在离婚文件上签了字,并不代表财产问题会自动了结。
离婚申请流程——FCFCOA 在线申请
离婚申请向 FCFCOA(Federal Circuit and Family Court of Australia,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事法院)提出,通过 Commonwealth Courts Portal 在线递交。可选择夫妻双方共同申请(joint application)或一方单独申请(sole application),无论哪种方式,要件同样是分居12个月。
单方申请 vs 共同申请
共同申请无需向对方送达,即使有子女通常也无需出席聆讯,是最简便的方式。单方申请必须向对方配偶送达文件(对方居住在澳大利亚境内的须在聆讯前28天、居住在海外的须在42天前完成),如有未满18岁子女,还须出席聆讯。如果难以指望对方配合,选择单方申请即可。
- 结婚未满2年申请离婚的,须提交辅导证明(counselling certificate)或获得法院许可
- 申请需缴纳费用;持有 Health Care Card 者或经济困难者可申请费用减免(reduced fee)——金额每年调整,请在 FCFCOA 确认
- 离婚令(divorce order)在聆讯获准后1个月零1天生效(final)——生效前不得再婚
申请资格与所需材料
申请离婚时,夫妻中至少一方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:是澳大利亚公民;以澳大利亚为家并在此居住;或在申请前在澳大利亚通常居住满12个月。也就是说,没有公民身份或永居的临时签证持有人,只要满足居住要件也可以在澳大利亚离婚,海外缔结的婚姻同样适用。
- 结婚证(marriage certificate)——非英文的须一并提交英文译本及翻译者的宣誓书
- 支持分居事实及开始日期的材料——不同地址的租赁合同、Centrelink 记录、亲友证言等(同屋分居必须提交宣誓书)
- 身份及居住证明——公民证书、签证、护照、居住记录等证明管辖要件的材料
分居开始日期是计算12个月以及之后所有程序的基准点。开始分居时,通过短信、电子邮件等能留下日期记录的方式表达意愿,可以预防日后的争议。
按情况划分的4种申请类型
同样是离婚,申请方式和具体情况不同,需要准备的内容也不同。请确认适合自己情况的类型。
夫妻协商一致后共同申请的方式。无需送达程序,通常也无需出席聆讯,最简单快捷。双方签字后提交。
无需对方同意或配合,由一方提出申请。必须向对方送达(service)文件;如有未满18岁子女,须出席聆讯。
因经济或住房原因同住一处但处于分居状态的,也可能被认定。须以本人及第三方的宣誓书(affidavit)证明分房睡、财务与家务分开等事实。
海外缔结的婚姻只要满足澳大利亚居住要件,也可在澳大利亚离婚。但配偶签证等临时签证持有人的签证影响较为复杂,必须咨询 OMARA 注册移民代理。
分居时的实务核对清单
开始分居后,除法院程序外还有许多实务需要处理。请按顺序核对以下事项。
- 向 Centrelink 申报关系变动(变动后14天内)——将转为 single 费率,Family Tax Benefit 等领取金额会重新核算
- 整理共同账户和信用卡——确认对方的取款权限,必要时开设本人名下账户并变更工资入账账户
- 整理租约与水电等账户名义——与房东、中介协商变更或解除租约名义,并将电力、网络等账户分开
- 重新审视遗嘱和养老金(superannuation)受益人(beneficiary)——分居或离婚不会自动变更,需本人亲自更新
注意事项与常见错误
比起程序本身,对时效和法律效力的误解更容易造成重大损失。请避免以下错误。
- 错过离婚生效后12个月的时效——财产分割和配偶赡养申请原则上须在离婚令生效后12个月内提出,逾期须获得法院的特别许可
- 误以为 parenting plan 具有法律强制力——抚养计划只是书面协议,如需强制力,必须取得同意令(consent orders)或抚养令(parenting orders)
- 没有分居开始日期的证据就计算12个月——一旦对开始日期发生争议,程序会被拖延。不足3个月的短暂复合虽可合并计算分居期间,但同样需要留有记录
- 在离婚令生效前就定下再婚日期——离婚须在聆讯后经过1个月零1天才生效,生效前不得再婚